(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利发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荣兴达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天利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荣兴达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深圳市天利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宝丹路宝鼎威货运市场A区综合信息楼一楼19-21号。法定代表人罗世文。委托代理人单梦良,广东振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荣兴达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东山七厂A栋一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天利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荣兴达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天利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深圳市荣兴达印刷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天利发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深圳市荣兴达印刷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0616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深圳市天利发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罗世文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二十九区弘雅花园X期X栋XX(房地产号:深房地字第500XXX)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贞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