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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春明与唐山市丰润区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刘春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秀红,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明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刘春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刘春明负担。审判员  许先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侯欣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