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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袁××与洪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洪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40号原告袁××。委托代理人苍曼,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镇海,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一×。委托代理人张洁,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诉被告洪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6月3日、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代理人苍曼、苏镇海,被告洪一×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2月28日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洪二×。2015年4月16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感情尚可,2011年11月被告因工作原因至呼和浩特工作,直至2015年初才调回天津。在被告离津工作的时间里,原告独自抚养孩子,操持家务,照顾双方父母。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提供如下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1、户口页一份;2、结婚证一份;3、租房协议书一份;4、公积金明细一份。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之间没有太大的矛盾,因为被告工作原因,双方缺乏沟通,原告曾找我谈过,但我采取了回避的方法,以为可以用离婚去解决问题,但我没有考虑到双方父母、子女的情绪,现在我知道错了,希望能给我一次机会,弥补我没有尽到丈夫、父亲的责任,我已经从外地回津工作,以后我会在生活上关心原告和孩子。所以现在不同意离婚。被告提供证据如下:公积金帐户明细一份;房屋产权证书、合同复印件各一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洪二×。2011年被告因工作原因居住外地,直至2015年初回津工作生活。期间,被告逢节假日回家探亲。2015年4月16日,双方因夫妻关系不睦而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为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建立婚姻关系,但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被告长期工作外地与原告欠缺沟通而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主张被告婚后对其缺乏照顾,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庭审中,被告亦明确表示愿意改进不足之处,主动承担起家庭责任,加强沟通及对原告母女的关心照顾。本院考虑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较短,被告现已回津工作,原告应给予被告一次改善夫妻感情的机会,双方共同努力维护家庭关系,才能真正挽回夫妻感情。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