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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郝文丽与赵现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文丽,赵现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郝文丽。被执行人赵现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现敏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现敏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赵现敏与李振英系合法夫妻关系,且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现敏、李振英在你行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立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耿明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