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朱先德与吕晓岚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先德,吕晓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朱先德。被执行人:吕晓岚。申请执行人朱先德与被执行人吕晓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先德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因申请人朱先德与被执行人吕晓岚达成一致协议,纠纷已解决,申请执行人朱先德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旌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旌民一初字第00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审判员 洪国斌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