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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二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程与李娜、王建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程,李娜,王建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二初字第00243号原告李程,女,1963年7月9日出生。被告李娜,女,1967年6月6日出生。被告王建社,男,1965年3月7日出生。原告李程诉被告李娜、王建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娜、王建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娜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于2015年1月10日借原告10万元,约定借期3个月,月利率为1.4%,被告李娜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款项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托不给。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该债务发生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计算);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娜、王建社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告提交的证据为: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及约定利息情况;2、村委证明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娜、王建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证据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李娜、王建社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同原告所诉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娜借原告李程10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李娜、王建社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娜、王建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程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李娜、王建社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亚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