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全与叶镜亚,彭卫军,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叶镜亚,彭卫军,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154号原告李全,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叶镜亚,住址广东省陆河县。被告彭卫军,住址广东省陆河县。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李全诉被告叶镜亚、彭卫军、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全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缴),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