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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563号原告吴某。被告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季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已至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成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陆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