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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渑刑初字第167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3月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2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11月2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德峰、代检察员张慧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到渑池县人民后街某某大药房对面的某某店盗窃某某牌布鞋一双。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8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亲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98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到渑池县市场街“某某”内衣店盗窃男士秋衣和孕妇装各一套。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9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亲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9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3、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到渑池县人民后街“某某”服装店盗窃黑色毛衣一件。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4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亲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4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4、2014年10月16日、10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两次到渑池县新兴街“某某”精品店盗窃帽子一顶、耳环两对、围巾一条、黑色背包一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亲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5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5、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渑池县东关市场“某某”鞋店盗窃“星星公主”童鞋一双。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5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亲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5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6、2014年1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渑池县百货楼某某服装店盗窃粉色羽绒服一件。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6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亲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6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7、2014年11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渑池县人民后街“某某”服装店盗窃一件黑色毛衣时被店员当场抓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董某某、张某甲、闫某、昝某某、张某乙、黄某某、顾某某的陈述,渑池县公安局关于部分涉案物品无法作价的情况说明,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领条、谅解书,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八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8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峰审 判 员  刘韶兴人民陪审员  上官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小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