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成龙与曲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龙,曲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张成龙,无业。委托代理人连世科,系普兰店市大谭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曲强,无业。210282199205300214申请执行人张成龙与被执行人曲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新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