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周顺金、赵太华与赵太华、赵太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顺金,赵太华,赵太成,王峰,界首市东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2612号原告周顺金。委托代理人沈宏敏。被告赵太华。委托代理人洪进。被告赵太成。被告王峰。委托代理人洪进。被告界首市东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顺金诉被告赵太华、赵太成、王峰、界首市东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周顺金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太华、赵太成、王峰、界首市东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顺金撤回对赵太华、赵太成、王峰、界首市东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顺金负担。审判员 陶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高利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