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二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定远县鼎盛典当有限公司与章文福、朱学礼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县鼎盛典当有限公司,章文福,朱学礼,章健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00481号原告:定远县鼎盛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杭守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雷,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文福,男,1964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朱学礼,女,1965年3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告:章健,男,1987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远县鼎盛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文福、朱学礼、章健典当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章文福、朱学礼、章健外出,需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予以审理。审判员 马春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孟 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