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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胡沛钟与张欢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沛钟,张欢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998号原告:胡沛钟。委托代理人:郑伟、胡建迪。被告:张欢银。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沛钟诉被告张欢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沛钟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沛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沛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胡沛钟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谢飞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胡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