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锋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泽蓉与武胜县远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蓉,武胜县远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685号原告王泽蓉,女。被告武胜县远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人民北路11号1幢。法定代表人杨三,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王泽蓉与被告武胜县远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原告王泽蓉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蓉撤诉。本案受理费195.25元,由原告王泽蓉承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