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2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颍上县八里河渔场与左同快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颍上县八里河渔场,左同快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366号原告:安徽省颍上县八里河渔场。法定代表人:田燕,系该场厂长。委托代理人:徐克生,系该渔场法律顾问。被告:左同快,男,1954年4月17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颍上县八里河渔场与被告左同快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颍上县八里河渔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颍上县八里河渔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颍上县八里河渔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原告安徽省颍上县八里河渔场负担。审判员 左明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展静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