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华彩虹与刘汶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虹,刘某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482号原告:华某虹,女,成年,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罗晓蕾,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鑫,男,成年,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虹诉被告刘某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传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