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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5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引诉伍开志、汤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570-1号原告张引,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伍开志,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汤春芳,女,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引与被告伍开志、汤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引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告伍开志价值14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伍开志价值14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玉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王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