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承德市五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徐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五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徐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鹰民初字第463号原告承德市五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却力挥。委托代理人丁文红。委托代理人寇丽莎。被告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亚东。被告徐可。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五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徐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邢耀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栾海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