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刑一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石某某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州刑一终字第6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某某。2015年2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逮捕,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六月四日作出(2015)永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原审被告人石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石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某某撤回上诉。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叶明生审判员 杨向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芳附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