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许小丽诉被告张红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145号原告许某,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张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许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经常生气吵架,现与被告分居多年。为此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9年1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9月27日原告生育一子张某已。原告请求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款100000元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身份证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许成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