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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广纳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上海广纳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彪。委托代理人张碧燕,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裕民。委托代理人黄文辉,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群林,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广纳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普通程序审理。经查,原告上海广纳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利代理审判员  吕荣珍人民陪审员  范幼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沈 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