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洪山民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武汉耐英体育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德云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耐英体育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杨德云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保字第00138号申请人:武汉耐英体育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庙山开发区水蓝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正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剑刚,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杨德云。申请人武汉耐英体育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诉称:被申请人杨德云于2011年12月起多次向被申请人借款共计114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后被申请人杨德云未偿还借款。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杨德云银行存款114万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担保财产为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庙山开发区水蓝路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夏国用(2012)第3**号,面积8891.32平方米)。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杨德云的银行存款114万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查封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两年,银行存款为一年;二、同时查封申请人武汉耐英体育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庙山开发区水蓝路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夏国用(2012)第3**号,面积8891.32平方米)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温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