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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马莉源诉被告辽宁合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莉源,辽宁合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1292号原告:马莉源,女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辽宁合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45-4号。法定代表人:欧官行。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莉源诉被告辽宁合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莉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莉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马莉源承担。审 判 长  郭永昌审 判 员  高 聪人民陪审员  杨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