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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宣商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付山与刘敏、李燕、刘兆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山,刘敏,李燕,刘兆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宣商初字第611号原告:王付山,男,齐河县人。被告:刘敏,男,齐河县。被告:李燕,女,住址同上。被告:刘兆勇,男,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山诉被告刘敏、李燕、刘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付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王付山负担。审判员  石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