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宣商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付山与刘敏、李燕、刘兆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山,刘敏,李燕,刘兆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宣商初字第611号原告:王付山,男,齐河县人。被告:刘敏,男,齐河县。被告:李燕,女,住址同上。被告:刘兆勇,男,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山诉被告刘敏、李燕、刘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付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王付山负担。审判员 石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