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4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锦成与赵富祥、莫艳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锦成,赵富祥,莫艳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452-2号原告蔡锦成。被告赵富祥。被告莫艳群。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锦成诉被告赵富祥、莫艳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定于2015年7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蔡锦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按传票规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申请延期审理或提交不能到庭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蔡锦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依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93元,保全费1570元,诉讼费合计3763元,由原告蔡锦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苏锦江审 判 员 吴子媚人民陪审员 陈金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廖雪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