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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2088号原告朱某某,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甘雨镇流湾村四社7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410089848。委托代理人潘宏,合江县诚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某,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甘雨镇流湾村四社7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202178459。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朱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牟德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田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