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盈法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岳洪发、向小帅申请执行晏文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小帅,岳洪发,晏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盈法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向小帅,女。申请执行人岳洪发,男。被申请执行人晏文荣,男。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盈法执字第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晏文荣在中国建设银行盈江县支行账号内的存款17155元。现因被执行人晏文荣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晏文荣在中国建设银行盈江县支行账号内的存款1715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盈审判员 杨正荣审判员 郑治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强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