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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超杰与章肇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超杰,章肇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450号原告周超杰,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告章肇和,男,195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原告周超杰与被告章肇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结案后执行顺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章肇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产。二、查封章肇和所有的坐落于崇仁县巴山镇广场南路8号8层楼房一栋(面积约3400平方米),该房产在查封期间不得发生转让、赠与、抵押等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建高审判员  韩金红审判员  王诗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邓书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