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南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XX与周海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周海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790号原告XX,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被告周海云,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周海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王培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申秀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