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吕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7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胜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舒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