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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吕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7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胜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舒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