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陵刑初字第0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甄永杰、彭以厚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陵刑初字第00143-2号公诉机关江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甄某某,无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辩护人邹汉文,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简小平,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某某,金融咨询师。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3年9月7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朱某某,无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勇,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以(2014)鄂江陵刑初字第00143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甄某某、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一案中止审理,于同月19日以(2014)鄂江陵刑初字第00143-1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一案中止审理。经查,通过公安机关追逃,被告人甄某某现已被抓获归案,中止审理的原因已经消失,对被告人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一案应予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中的被告人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一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熊 涛人民陪审员 梁大敬人民陪审员 齐尚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涂紫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