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2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700号原告俞某某,女,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王鹏周,福建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撤诉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灵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田润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