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一初字第006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蔡振明与焦作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蔡现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振明,焦作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蔡现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一初字第00643-1号原告蔡振明,男,29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亚飞,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作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树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青叶,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学新,经理。委托代理人崔青叶,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现成,男,47岁,汉族。原告蔡振明与被告焦作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蔡现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蔡振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焦作远大置业有限公司、蔡现成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振明自愿撤回对被告焦作远大置业有限公司、蔡现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振明撤回对被告焦作远大置业有限公司、蔡现成的起诉。审 判 长 王亚华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李云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姜红艳第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