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金湾金金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珠海荣兴达软性电路有限公司、黄启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10号原告珠海金湾金金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苏枝桓。委托代理人于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2446。被告珠海荣兴达软性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黄启如,总经理。被告黄启如,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周素环,女,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身份证号码:×××2922。被告周大该,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身份证号码:×××0036。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福军,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四被告委托代理人易桂梅,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金湾金金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荣兴达软性电路有限公司、黄启如、周素环、周大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启如、周素环、周大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金湾金金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金湾金金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启如、周素环、周大该的起诉。审 判 长 梁芳瑜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安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