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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梁学晏与刘清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学晏,刘清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梁学晏。被执行人刘清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硚民二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清生五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清生的银行存款16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长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文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