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执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颖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颖,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00489号申请执行人:刘颖。被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负责人:吴晓云该行行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颖与被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劳务争议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已办理档案手续,且申请人同意结案,此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邯劳人仲案396-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然审判员 李道方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