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蒋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蒋民初字第8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被告:黄某甲,男,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受理,由审判员熊建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2007年4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婚后生育女孩黄某乙和男孩黄某丙。原告起诉离婚是因为被告对家庭及子女不负责任,不养家糊口,经常赌博,为维护婚姻关系,我多次劝说,但被告恶习不改。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小孩由被告抚养,我承担每月600元抚养费。被告黄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在南昌市打工时认识,半年后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4月1日在南昌县蒋巷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4月24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后双方感情尚可,生育两个小孩黄某乙和男孩黄某丙,两小孩目前和被告一起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双方户籍信息,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婚生女孩黄某乙、黄某丙的户籍信息和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由恋爱,婚前已相处较长时间,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抚育了两个小孩,现均在读书。原告起诉离婚理由是被告经常赌博,但被告当庭表示早已不玩,在认真赚钱养家,且小孩生活费一直由被告承担。原告要求离婚,但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家庭生活中争吵在所难免,但只要双方端正思想,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雷丙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