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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孟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孟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838号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南极北路东盛综合楼408室。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丽,公司职员。被告邱孟禄。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孟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海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