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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君与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075-2号原告张君,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823号。法定代表人陈雅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君诉被告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价值相应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国某名下的作为担保的吉***号奥迪牌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贵甫审 判 员  张亚军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