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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民申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七花社区灰土寨第一居民小组与文山天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七花社区灰土寨第一居民小组,文山天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申字第2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七花社区灰土寨第一居民小组。住所地:文山市。负责人:董凤勇。委托代理人:高保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山天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山市。法定代表人:马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葵,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七花社区灰土寨第一居民小组(下称灰土寨居民小组)因与被申请人文山天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驰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文中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灰土寨居民小组申请再审称:1、双方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一审诉讼中被申请人没有提交与云南灵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相关证据,二审中提交的合作开发协议存在造假的可能;2、双方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应为无效,由于大多数村民对2006年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并不知情,无法主张权利;《联合开发协议》约定需经过超过三分之二村民同意协议才能生效,而申请人已经提交了完整的三页协议,村民签字及双方当事人签字均为空白,2006年7月28日虽召开过村民会议,部分村民签了字,但7月29日正式签订协议时没有签字是事实,溯前行为不能调整事后行为。7有8日签字的村民代表存在代签和一户多签的行为,到会的没有超过三分之二,因此该协议无效;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缴纳了相关费用,而双方在签订《联合开发协议》时土地并不存在,且《联合开发协议》不符合联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00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2006年即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协议签订后,天驰公司在申请人协助下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缴纳了相关费用,该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双方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的主体资格不适格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当事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的规定,天驰公司与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云南灵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签订了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而申请人提出所谓造假的问题,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申请人提出2006年协议签订时,未经过超过三分之二村民同意因此协议无效的问题。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是在村民授权下管理自治事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事务时必须接受群众监督,在重大事项的决定时,应当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案中,协议注明必须经过三分之二村民同意生效的条款,而协议附件注明已经村民同意,至于现申请人提出有代签等行为,由于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事务时负有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讨论的义务,对于是否是户主参加会议、有无代签、何时召开会议等行为的后果均应由村民委员会自负,合同相对人不负有审查村民资格,会议真实性等约定或法定义务。关于申请人提出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缴纳了相关费用,《联合开发协议》不符合联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原则的问题,本院认为,由于《联合开发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申请人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不影响《联合开发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同时《联合开发协议》就相互协作的合同内容以及盈利分配和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申请人所提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综上,申请人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七花社区灰土寨第一居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七花社区灰土寨第一居民小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俊杰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王桂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徐铃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