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3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路传胜与青州市广泽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传胜,青州市广泽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312-4号申请执行人路传胜。被执行人青州市广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谭坊镇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刘宗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传胜与被执行人青州市广泽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商初字笫8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法商初字笫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立国审 判 员 江海波代理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路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