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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商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郑英亮等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郑英亮,胡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商特字第15号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负责人:周元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瞿海珍。被申请人:郑英亮。被申请人:胡素娟。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廖鸿展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称:2013年5月1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温银704002013年高抵字00021号),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永嘉县瓯��镇罗马城朝东第XX号商铺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嘉国用(2011)第XX-X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永嘉县字第××号】,为申请人与郑英亮在2013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14日内签署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不论币种)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60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逾期罚息、复利等,合同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申请人可以进行选择。同日,双方就位于永嘉县瓯北镇罗马城朝东第XX号商铺的房屋在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温房他证永嘉县字第XXXX**号】。2014年6月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郑英亮签订一份《自然人借款合同》(704002014个贷字00051号),合同约定:被申请人郑英亮向申请人借款36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借款用途为购货,放款日、放款金额及还款日以《借款借据》等凭证的记载为准;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为6.9‰,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本金,借款按日计息,按月结息,于每月的20日支付利息,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被申请人郑英亮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的,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加收50%,未按期支付利息,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14年6月4日,申请人按约向被申请人郑英亮发放贷款36万元。借款后,被申请人郑英亮按约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20日,此后未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郑英亮亦未按约还本付息。现申请人催收无果,故请求法院裁定准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永嘉县瓯北镇罗马城朝东第XX号商铺的房屋,以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并就所得价款在主债权3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6.9‰计算,从2014年12月21日起���算至2015年6月4日止)、罚息(罚息按照月利率10.35‰计算,从2015年6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以合同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分段计算)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郑英亮、胡素娟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温银704002013年高抵字00021号),以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郑英亮签订的《自然人借款合同》(704002014个贷字00051号),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就永嘉县瓯北镇罗马城朝东第XX号商铺的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申请人依法享有抵押物权。申请人已按约向被申请人郑英亮发放贷款,被申请人郑英亮未按约还本付息。被申请人郑英亮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申请人依法有权行使抵押物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并从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郑英亮、胡素娟所有的位于永嘉县瓯北镇罗马城朝东第XX号商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永嘉县字第××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就借款本金360000元、借款利息(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6.9‰计算,从2014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4日止)、复息(对借款期限以内应付未付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复息计算方式进行计算)、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6.9‰上浮50%即按照月利率10.35‰计算,从2015年6月5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在最高额600000元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申请费3350元,由被申请人郑英亮、胡素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廖鸿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谢真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