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许笑与王付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笑,王付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许笑。委托代理人胡生浩,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付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笑诉被告王付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笑与被告王付华于庭外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许笑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许笑负担。审判员 熊浩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应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