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邹文海与孙雪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初字第2428号原告邹文海。委托代理人闫伟,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雪松。委托代理人张敬敏,静海县独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丽,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文海与被告孙雪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金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文海委托代理人闫伟,被告孙雪松委托代理人张敬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赵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文海诉称,2015年1月3日10时20分许,邹文海驾驶津D×××××号小客车,沿南外环由东向西行驶至静海县南外环小高庄村路口,撞前方对行左转弯的孙雪松驾驶的津H×××××号小客车,致双方车损,孙雪松及其乘车人孙怡平、邹文海及其乘车人卢晓艺、卢晓甜、李国艳受伤,孙怡平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认定,邹文海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孙雪松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怡平、卢晓艺、卢晓甜、李国艳不负事故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邹文海车损31000元、评估费1500元、拆解费3100元、施救费700元、存车费570元、鉴定费5000元。以上损失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被告孙雪���按责任比例承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被告孙雪松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是我所有。对于原告的损失,请求法院依法核实认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日10时20分许,邹文海驾驶津D×××××号小客车,沿南外环由东向西行驶至静海县南外环小高庄村路口,撞前方对行左转弯的孙雪松驾驶的津H×××××号小客车,致双方车损,孙雪松及其乘车人孙怡平、邹文海及其乘车人卢晓艺、卢晓甜、李国艳受伤,孙怡平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认定,邹文海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孙雪松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怡平、卢晓艺��卢晓甜、李国艳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后原告邹文海的车损经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委托天津市静海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为31000元,支付评估费1500元、拆解费3100元、施救费700元、存车费570元、鉴定费5000元。诉讼中原告邹文海与被告孙雪松同意扣除残值1000元。另查,被告孙雪松驾驶的事故车辆为其所有,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限内。以上事实,有责任认定书、保险单、评估费、拆解费、鉴定费、施救费、存车费票据、评估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受到损害应予赔偿,被告孙雪松在此事故中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该公司应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孙雪松承担50%赔偿责任。原告邹文海主张的车损31000元、评估费1500元、拆解费3100元、施救费700元、存车费570元、鉴定费5000元,证据充分,故本院均予支持。诉讼中原告邹文海与被告孙雪松同意扣除残值1000元,属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邹文海车损2000元。二、被告孙雪松赔偿原告邹文海车损28000元、评估费1500元、拆解费3100元、施救费700元、存车费570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38870元的50%即19435元。以上执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邹文海承担71.50元,被告孙雪松承担7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金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晓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