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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少钦与郭晓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钦,郭晓燕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154号原告:黄少钦,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郭晓燕,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少钦与被告郭晓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少钦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少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27元,减半收取2313元,由原告黄少钦负担。审判员 闫 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彦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