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甘忠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忠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347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甘忠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甘忠诚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甘忠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300元系毒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均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甘忠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忠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甘忠诚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甘忠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甘忠诚撤回上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滢审判员 温智勇审判员 何亚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