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秦虎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虎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951号罪犯秦虎,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0)滕少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虎犯强迫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13日止)。同案被告人上诉,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枣刑三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2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秦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秦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秦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秦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4日至2018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