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山东省博兴县鑫坤板业有限公司与张战忠、张志敏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博兴县鑫坤板业有限公司,张战忠,张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鑫坤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店子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韩宜颖,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战忠,男,1972年3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被执行人张志敏,女,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鑫坤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战忠、张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财产,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兆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曹文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