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一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465号原告孔某某,女,汉族。被告白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延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郝园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