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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民一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2015)溆民一初字第466号原告贺某与被告舒某探视权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舒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466号原告贺某,男,194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何某,溆浦县天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舒某,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原告贺某与被告舒某探视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平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杨杰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的委托代理人何某、被告舒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诉称:原告之子贺某(初婚)与被告舒某(再婚)于2011年10月3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13日生育男孩贺某。2014年2月原告之子贺某因患肺癌,手术后于同年6月4日病故。之后,原告在老年丧子的极度悲痛之中想看一下自己的孙子贺某,但谁也料想不到的是被告拒绝让原告看望自己的孙子。在此情况下原告又请了有关人士苦口婆心求被告让原告看到孙子,但遭被告无情地拒绝。据此,爷爷奶奶看孙子是天经地义的事,被告拒绝原告看望孙子的这种行为完全违背了人伦道德,是要遭世人唾弃的。为此,按照公序良俗的原则,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有探视孙子的权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身份信息证明2份,证明被告的已故丈夫贺某是原告贺某的长子,被告与贺某生育一男孩叫贺某。2、结婚证明1份,证明贺某与舒某系合法夫妻关系。3、遗嘱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贺某知道自己的病情无法治疗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财产处理和儿子的厚望。被告舒某辩称:第一、不问意原告探视贺某。理由是:丈夫贺某同我结婚后,常住在其娘家枣子坡村,被告与丈夫同进同出,恩爱和睦。丈夫辛勤劳动,被告勤俭持家,家境渐好。丈夫不幸罹患肺癌,被告陪丈夫先后到溆浦、怀化、长沙治疗。在溆浦治疗休养都是住在被告娘家。后诊断为晚期,进行了手术,医生讲最少还能活几年。在被告娘家疗养,离医院近,对有助于治疗。丈夫的父母姐妹弟弟得知贺某是肺癌晚期后,就起了侵占财产、强占贺某之心,并造谣贺某生病是被告下药所致,且讲被告不照顾丈夫。后不顾贺某反对,就将贺某抬回沿溪乡雷打洞村。被告只好抱起经常生病的小孩,去雷打洞村照顾丈夫。原告一家人一开始就对被告百般刁难,叫放下他家唯一的孙子贺某,滚出雷打洞村,被告实在无法承受就抱小孩回县城治病。原告就乘贺某无法起床自理生活之机,操控唆使贺某封存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七万余元。在沿溪乡司法所的调解下,贺某姐姐代表全家表面上答应同意被告去照顾丈夫,去后原告一家又将被告赶出家门。更甚的是他们不顾人伦道德,不将贺某送去长沙治疗,反而找来隆回县某人,胡乱下草药,称是治疗肺癌的良药,给贺某喝,从而加速了贺某的死亡时间。在贺某病危时,他们也不通知,致使贺某永远无缘再见妻子、儿子。被告在向沿溪乡司法所要求出面调解时,才从司法所得知贺某已经离世的消息。被告痛苦不已,抱起小孩,连夜赶路一百多里,才赶上送丈夫最后一程,让其入土为安。原告一家怕被告是分财产的,在贺某入土后,立即准备棍棒要打我,幸得邻居一致反对并拉开,才使被告母子得以逃出贺家。原告有两个儿子,两个女儿,两个儿子只有贺某生有男丁,其弟早就想抱养贺某为养子,这样他才不会被妻子抛弃,贺某也一直反对弟弟的要求。原告一家侵吞被告及亡夫、小孩的财产有30万余元,明细如下:①银行现金存款7万余元;②现金3万余元;③债权1.2万元;④亡夫出资修建的木结构房屋栋,价值4万余元,被原告侵吞;⑤贺某同其姐夫在溆浦承包工地,工程款5万元,被贺某姐姐侵占;⑥责任田地、山林价值10万余元,被原告侵占。被告同儿子贺某早已依靠被告娘家救济度日,再苦再累被告也要把自己的骨肉养大成人。现本人早已羞于同原告一家为伍,如果原告一家能够痛改前非,恢复被告的名誉,依法返还侵占的财产,或许还有可能看到在被告监护期间的贺某。否则不允许原告与孙子贺某见面,以免影响贺某的成长。因此,被告坚决反对原告家的任何一个人探视贺某。第二,原告依法无探视权,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基本道德,公序良俗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了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因此祖父母要求探视权无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非法的诉讼请求。因此,恳请法庭依法依理说服教育原告及其一家,不要再打扰被告和儿子贺某安宁的生活。被告舒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贺某提交的上述3份证据材料,经被告舒某质证后对证据1、2是无异议,本院认为,该2份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3提出异议,认为与事实不符合,因为贺某在去世前曾说过将把他所有的财产交由被告处理,本院认为,遗嘱应当合法,不能逃避法定的抚养义务,该遗嘱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不合理的处分,且无原件核实,因此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某之子贺某(已故)与被告舒某于2011年10月3日在溆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月13日,贺某与被告舒某生育一子,取名贺某。农历二〇一四年五月初七原告之子贺某患肺癌去世。因贺某患病之事,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后经当地司法部门调解仍未解决。贺某过世后,原告与被告关系继续恶化。被告独自在其娘家桥江镇枣子坡村抚养儿子贺某,并拒绝原告对贺某进行探视。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主体做了规定,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本案中,贺某病故,贺某与被告舒某婚姻关系因不可抗力而自然终止,非婚姻法之离婚解除之情形。按照“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治精神和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社会公序良俗,婚姻关系解除后,祖父母探视孙子并非为法律所明确禁止之行为,况且本案原告年事已高,老年丧子,膝下只有一个孙子即贺某,原告贺某探望孙子贺某也是人之常情。但是,原告贺某因贺某病故之事,与被告舒某的关系恶化,探望孙子不得,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舒某拒绝原告贺某探视贺某为个人权利之自由。加之贺某年纪尚小,原告进行探视不能影响贺某的健康成长和被告舒某母子的正常生活,原告实现探视须应积极行为改善与被告舒某之关系,以期得到被告之应允。被告舒某辩称原告贺某一家侵吞被告及其亡夫贺某的财产30万余元,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且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舒某可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贺某享有探视孙子贺某的权利,在贺某由被告舒某监护期间行使探视权须与被告舒某就探视的方式、时间和地点达成一致,协议不成,不得为之。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贺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来源:百度“”